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必须把做好安全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稳定和正常教学工作秩序放在学校工作的首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常抓不懈.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
(一)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安排专(兼)职人员,完善工作条件,建立相应机制,保证学校安全工作长期有序进行.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并融入学校各项管理工作之中.全面掌握与学校安全工作相关的信息,定期研究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各种防范措施.
(三)通过岗位要求和《责任书》等形式,层层分解,落实责任.使学校里的每个工作岗位都有相应安全工作职责,同时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奖惩,保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特别要加强校舍(含楼道),食品卫生,消防,集体活动,疾病防控等重要环节(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加强检查督促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对学校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排查,掌握各种不安全隐患.发现的问题要迅速整改;暂无力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五)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按要求保证必要课时,积极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安全教育实效,同时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条 学校校长(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院长)是本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研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和重大制度措施,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二)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总体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完善相应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解决工作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
(四)与学校职能部门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其职责和要求,保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五)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抢救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善后处理.
第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贯彻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掌握职责范围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做好监控,整改工作;重要问题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三)加强检查督促工作,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经验,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做好工作的积极性.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工作.
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协助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做好具体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安全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可单独设置也可和相关职能部门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拟定学校安全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制度;根据领导小组布置,具体安排各项工作;组织综合性安全工作检查.
(二)协调指导安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部门结合业务落实好安全工作职责;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三)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工作的建议;提出对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建议.
(四)全面掌握学校的安全工作信息;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学校安全工作相关信息.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其正职领导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把安全工作融入到业务工作中,同时研究,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二,完善具体管理制度,把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头,使每一位职工都明确自己的职责,工作要求和方法.
三,实施对安全工作日常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准确掌握工作动态,积极整改安全隐患,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四,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对职工安全工作的考核奖惩.
第七条 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自己的安全工作职责.
二,把保证学生安全放在一切工作首位.注意掌握学生动态(包括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各种隐患,采取相应方式处置或者报告.
三,积极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主动把安全内容融入日常的教学管理工作中.
第八条 学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失察;对已经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力;该上报的情况不及时上报等,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由于学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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