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为加强保卫处物资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川职院院字【2017】38号)有关规定,结合保卫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保卫处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保卫处正副处长分别任正副组长,各科科长及资产管理员为成员,全面负责保卫处的资产管理、物资采购、安防设备维修等工作。
二、成立保卫处招标采购工作组,由保卫处副处长任组长,综合科科长、资产管理员,消防、技防、治安交通干事各一名为成员。具体负责保卫处招标采购权限范围内的办公用品、安防设备及维修耗材等物资、安防设施设备维修维护项目采购的市场询价、购置、验收入库等工作。
二、各科(室)应在学期末,根据本科(室)所管的业务范围,分轻重缓急申报下学期的物质购置和安防设施维修计划。
特殊情形临时急用的物资,经保卫处处长同意后,由工作组紧急采购,但相关业务科室应按程序同步提交采购申请。
三、日常办公用品采购:由各科(室)申报,送采购工作组组长审核,报处长审批,由综合科在保卫处通过招标确定的供货商处定点购买。采购时须二人以上同行。
四、安防设备、配件、耗材的采购:
1、技防监控设备、配件、耗材的采购。综合科负责申报,报处长审批后,采购工作组按询价招标程序进行购置。
2、消防设备、设施、配件、耗材的采购。消防科负责申报,报处长审批后,采购工作组按询价招标程序进行购置。
3、治安交通设备、设施、耗材的采购。治安科负责申报,报处长审批后,采购工作组按询价招标程序进行购置。
4、其它零星小额(200元以下)物资的采购。各科(室)申报,综合科统计汇总,报处长审批后在保卫处通过招标确定的供货商定点购置。
五、保卫处经学院公开招标进行的采购和维保项目,由中标单位(公司)按合同进行维保,其物资、配件、耗材的购置,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采购。一是在保卫处物资采购工作组进行市场询价调查后,委托中标单位(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采购;二是由各业务科(室)负责提供技术参数和要求,通过保卫处采购工作组按照询价招标程序进行采购。
六、对于无维保单位(公司)进行维护保养的安防设施设备(如消火栓、应急疏散灯、交通设施等)的更换,或其配件、耗材的采购,由各业务科(室)负责提供技术参数和要求,保卫处采购工作组咨询原供货商和进行市场询价后,按询价招标程序购置。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4日印发的《保卫处物资采购制度》同时废止。
保卫处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