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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2016-10-08 17:46   审核人: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川职院院字【2015】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出勤管理,落实岗位职责,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有序有效地推进,依据国家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勤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出勤考核是学院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岗位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计发工资、调资、晋升职务职称、评先荐优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教职工出勤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考核职工与学院考核部门相结合的层级管理与考核方式,请假的真实性由当事人及所在部门负责。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实行“谁聘用、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

(三)实行职工出勤与岗位职务管理、评优评职晋级和工资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要求

     第五条  岗位管理要求

(一)党群、行政、教辅部门工作人员和系、部按照行政管理人员核拨业绩津贴的工作人员(含在编员工、编外聘用员工和临时用工)均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或在工作时间内做私事。

(二)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须按规定完成教育教学各环节的工作任务及学院或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参加院系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教研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无故调课、提前下课或请人代课。

    (三)教职工外出学习进修、参加一线实践锻炼、上挂下派等,由所在单位进行出勤管理和考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管。

(四)工作日上班时间,人岗不得分离,坐班制工作人员不得不假离校,专任教师无课时段不得不假离开遂宁市区。因私请假(包括病假、婚假、产假、陪护假、哺乳假、丧假、事假等)须按规定的权限、程序、方式办理请假手续,并实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

第六条  考勤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考勤工作应做到全面、完整、准确、及时,将职工每月出勤情况(包括临时工)于月底在部门范围内公布,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二)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出勤管理及考核,包括考勤记录、请假手续办理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整理归档和报送工作,并根据考核及缺勤情况按相关规定扣发相应金额,在每月的《部门基础性绩效工资预支发放表》注明扣发事由;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当月《部门考勤汇总表》、相关请假审批及证明材料连同《部门基础性绩效工资预支发放表》、《临时工工资发放表》一并报组织人事部。

(三)每学期开学教职工上班的当天,各部门必须严格考勤并根据本部门教职工(包括临时工)到岗情况准确填写《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新学期开学教职工返校报到情况汇总表》报送组织人事部。(相关表格请在组织人事部网站下载。)

第七条  考勤工作纪律要求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系部为系部主任)是教职工出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教职工请假真实性的审核并审签出勤的相关材料和上报表册。

(二)各部门考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该部门员工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延迟至次月发放;凡有谎报、瞒报、伪造、篡改、协作造假等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扣发违纪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1000—2000元,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三章  假期审批

第八条  请假办理

(一)教职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完善《请假审批表》一式二份(精神病、危重病人除外),按批准权限进行逐级审批。

(二)凡《请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均交所在部门、组织人事部备案各存一份。

1、教职工因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请病假达6天及以上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包括主要病情、诊断结论及建议休息天数)。6个月及以上的长期病休,均须提供两名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证明,长期病休须每3个月开具1次证明。职工因长期生病不能正常工作且符合病退条件,经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丧失劳动能力后,按病退审批程序办理退休。

2女职工请产假须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各一份;男职工请陪护假须提供婴儿出生证复印件一份。

(三)确因特殊情况或事发突然,不能及时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的,应尽快电话征得部门负责人和组织人事部同意,事情缓解后再补办正式手续。

(四)请假期满,应按时到岗上班并凭所在部门出具的返岗证明到组织人事部履行销假手续;请假期满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一样)。

第九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请病、事假、丧假5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请事假6—15天或请病假6—30天的,由部门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材料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超过上述第(二)条规定期限的,部门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送分管院长签署意见,组织人事部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四)产假及婚假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计生办按相关规定审批。

(五)请假出境(国)的,除须符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外,个人须按请假程序办理,部门签署意见附各类证明报分管院长审核后,报送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第四章  假期待遇

第十条  病假

(一) 病假期间的待遇

1、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病假缺勤扣款,连续或累计病假5天及以内的,不作扣款处理。

2、连续或累计病假5天以上2个月以内的,从第6天起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1%标准扣发。

3、病假2个月以上(含2个月),6个月内的,第3个月起病假每增加1天,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3%标准扣发。

4、病假6个月及以上的,第6月起扣发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

5按照以下标准核发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病假6个月及以上的,从第6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6、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患有重症(绝症)疾病者,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及鉴定结论的,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

7、职工请病假时间较长,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出勤、履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予以发放。

(二)病假期间包括寒暑假和公休节假日,若病假后工作不满1个月又继续请病假者,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教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0天,当年年度考核不予评优;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第十一条  事假

(一)教职工因事请假,各部门要从严掌握,每人每年事假累计原则上不超过30天。教师因私调课的,按事假待遇执行,须完善相应签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期间的待遇

教职工请事假年累计在10天之内,每天按基础性绩效工资1%的标准扣发;达10天及以上,20天以内的,每天按基础性绩效工资3%的标准扣发。事假当月达20天及以上,30天以内的,停发当月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30天及以上的,停发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并扣发10%的基本工资。

(三)教师因私调课的,每调课一大节(2小节)按事假半天计算。

(四)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达10天,当年年度考核不予评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五)教职工事假期间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婚假

(一)夫妇双方均达晚婚年龄的(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在结婚证办理半年内,可休婚假30天;任何一方未达晚婚年龄且为初婚的,休婚假10天;再婚职工可休婚假5天。

(二)婚假应连续使用,不得分段休假,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不顺延。婚假期间,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三条  产假

(一)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女职工属晚育的(已婚夫妇均满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产假120天,属难产的产假13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产假为9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材料,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按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学院拨付到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发放给代为履职的人员。

第十四条  哺乳假

(一) 有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女职工,在每天劳动时间内有1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二)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月(含寒暑假),特殊情况的,经批准最多不超过婴儿满周岁。哺乳假结束,休假者应按时上班。

经批准同意休哺乳假的女职工,3个月及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停发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3个月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发70%,停发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寒暑假期间不作扣款处理。

第十五条  陪护假

男职工(仅为妻子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可休15天陪护假。在不影响部门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婴儿出生证明,部门视情况安排休假时间。请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  探亲假

(一)教职工原则上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待遇规定执行。

(二)出境(国)探亲,按事假对待,探亲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含寒暑假);自离境(国)之下月起停发工资,在规定时间内回校工作者,按规定补发给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在规定时间内未回校报到,且超假时有特殊原因作了说明者,半年以内的停发其所有薪酬待遇,否则按旷工对待;凡是超过半年的,均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七条  工伤假

职工在工作中负伤,应在24小时内报组织人事部备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公(工)伤的,在医疗和休养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5天,另外增加路程假。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交通费自理。

第五章  处理罚则

第十九条  凡在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无故迟到、早退在1小时以内的,每次在基础绩效工资中扣发20元;当月无故迟到及早退每累计 4次,按旷工0.5天处理,以此类推。迟到、早退时间在1小时及以上的,每次按旷工0.5天处理。

第二十条  以下几种情况按旷工处理

(一)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位的,自批准的假期期满后的未到岗期间按旷工处理。

(二)请假在批准前而不到岗位的,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者。

(四)经查明请假理由确属欺骗性质,编造假情况或提供假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五)以请病事假为名在外搞经营等活动或从事有偿收入活动,按旷工处理。

(六)未经部门负责人许可与其他职工换班、私自请人顶岗上班的,查证属实后的累计天数,按旷工处理。

(七)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不按期报到的或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八)凡超越请假审批权限而办理的请假手续,超权限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九)无故不参加学院、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校本培训、教研活动等,每次按旷工半天至一天计算。

(十)教师旷课每一大节(2小节)按旷工0.5天计算;教师因私调课的,手续不全或未获批准,每一大(2小节)按旷工0.5天计算。

第二十一条  旷工处理

(一)当月旷工1天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当月累计旷工2天扣发该月全额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扣发全部工资。

(二)对旷工人员的处分规定

职工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天的,给予通报批评;累计旷工4-14天,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纪律处分,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职工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院与其终止聘用合同并解除人事关系。未经学院批准同意,擅自出国(境)以及出国(境)后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的,按旷工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第六章  调休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工勤人员在上班时间外,如因工作需要由部门安排加班不另计报酬,加班时间累计超过4小时原则上可安排调休半天,累计超过8小时原则上可安排调休一天。加班由部门认可并做好详尽的相应记录备查,在不影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情况下,个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可实施休假,但原则上一次调休不应超过两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学院文件中有与本制度相抵触或不一致的内容和规定,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组织人事部。

附件:《四川职业技术学院请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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