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为建立和完善适应保卫处的绩效管理体系,科学评价部门员工工作业绩,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体现绩效工资与其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业绩相统一,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保卫处成立绩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分别由保卫处正副处长担任,二级科科长、工会小组长、技师代表、高级工代表、中级工代表担任成员,其职责是:
1、制订保卫处岗位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2、制订保卫处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
3、年终向保卫处全体职工报告部门绩效工资分配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具体负责办理保卫处绩效管理考核相关工作。
二、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保卫处在职在编员工。
三、考核原则
(一)坚持以岗定酬、按劳取酬、优绩优酬原则,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二)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简便易行,注重工作实绩与工作态度,向重要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员工倾斜。
(三)强化岗位管理和目标责任意识,做到绩效工资分配与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挂钩。
四、考核内容、标准和依据
部门每名员工基础性绩效工资每月考核总分为100分(初始分),考核项目主要有:(1)思想政治表现与职业道德5分、(2)出勤25分、(3)岗位履职50分、(4)工作业绩20分、(5)附加分。
第(1)—(4)项总分为100分,其考核后累计之和即为个人月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
第(5)项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增加得分,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
(一)思想政治表现与职业道德(5分)
认真参加政治学习,不发表与中央、学院精神不符的言论,不损害集体利益,不参与邪教组织;不违法乱纪,不做有损学院荣誉和教师形象之事;顾全大局,服从安排,不搬弄是非,不挑拨同事关系;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值班期间坚守岗位不脱岗、不喝酒;办公室清洁卫生,物品规范整齐;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积极完成学院交给的临时任务。
本项考核实行减分制,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1、工作消极、怠慢,每次扣1分;
2、工作中出现空挡,擅自离岗缺席的,一次扣1分;造成影响的扣2分;
3、态度生硬,工作推诿扯皮等受到师生投诉的,一次扣2分;
4、不顾全大局,影响学院声誉的每次2分;
5、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视情节一次扣1分;
6、受到公安机关或学院处理的,一次扣3分;
7、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一次扣3分。
(二)出勤(25分)
出勤情况是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保卫处员工应严格遵守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保卫处考勤制度》(见附件一)、《保卫处值班制度》(见附件二)等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迟到、早退、旷工等。
本项实行减分制,扣完为止,不计负分。考核依据为电子考勤记录。
1、病假:周累计超2天开始扣分,每天扣0.5分,凭学院卫生科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累计病假超过学院限定天数的,按学院《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执行,并按请假天数扣减其岗位履职和工作业绩相应分数。
2、事假:周累计超过1天开始扣分,每天扣1分。年累计事假超过学院限定天数的,按学院《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执行,并按请假天数扣减其岗位履职和工作业绩相应分数。
3、旷工:旷工累计一天以下(含一天),扣除本人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和100%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天以上者,按学院考勤管理办法扣除当月全部基础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视其时间长短、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其他处理。
4、迟到或早退:按学院《请假于考勤管理办法》执行。月累计超过4次,从第5次起每次扣1分。
5、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工作会议、集体活动、公益劳动者,按学院《请假于考勤管理办法》执行,且每次扣2分。
6、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半小时以上至一小时以内者每次扣扣1分,一小时以上至四小时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7、员工因第1—4项出勤原因被扣分,同时扣减其岗位履职和工作业绩相应分数。
(三)岗位履职(50分)
根据《保卫处各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见附件四)和保卫处每月工作要点、各科每周工作安排等,按月考核员工岗位履职情况。
本项实行减分制,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1、科长工作考核(部门负责)
(1)根据保卫处和学院的工作计划,制定本科室每周、每月工作要点,年终要有工作总结。月工作要点、年工作总结交综合科备案。每缺一样扣科室负责人1分;
(2)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工作,按质按量完成每周、每月相应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周、月目标任务的每次扣科室负责人2分;
(3)按工作任务要求填写工作记录,收集好相应资料,做好资料归档基础工作。缺一样扣科室负责人2分。
(4)如实评定上报科内员工的出勤、岗位履职及工作业绩情况。每瞒报、谎报一次扣科室负责人1分。
2、干事工作考核(各科室负责)
各科科长根据员工各自岗位职责,督促、检查、考核员工岗位履职情况。
(1)未按岗位任务要求填写工作日志,或工作记录不认真、客观、全面,每次扣0.5分;
(2)未按要求进行电子截屏的,每次扣1分;
(3)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对应的工作任务或完成工作数量不足,每次扣1分;
(4)未履行岗位职责的,每次扣2分;
3、值班考核(综合科负责)
保卫处员工均应参加部门工作值班。每月根据《保卫处值班制度》、《保卫处值班补充规定》等考核员工的值班情况和效果。
(1)未按要求进行交接班的,每次扣1分;
(2)未按要求进行电子截屏的,每次扣1分;
(3)未按要求填写值班记录的,每次扣1分;
(4)未按要求着工作装(佩戴工作牌)的,每次扣1分;
(5)私自调班的,每次扣1分;
(6)值班时间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的,每次扣1分;
(7)其他违反值班规定的,每次扣1分。
(四)工作业绩(20分)(部门负责)
主要考核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岗位任务的质量以及工作的实际效果等。
本项实行减分制,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1、师生反映工作效果差或被投诉且调查属实的,一次扣3分;
2、履行岗位职责或完成岗位任务的质量较差,一次扣2分;很差一次扣3分;
3、有严重过失或导致责任事故的,每次扣3分。
(五)附加分(用于奖励性津贴考核)
1、处理案件、突发事件、超常规工作等经处领导批准加班的,每加班1小时加1分;
2、加班分别按上午3、中午2、下午3、晚上2分加分,全天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3、值班负责人(不是处科长的)每次值班加0.5分;
4、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形参照上述标准予以加分。
五、考核方法
(一)员工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进行。
月度考核是考核员工出勤情况、值班情况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目标的情况。着重考核部门员工上岗履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
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在年末进行。全面考核员工德、能、勤、绩、廉等表现,对其素质及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二)员工月度考核结果采用量表记分方式体现(附件四:保卫处月度绩效考核表)。
六、保卫处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1、部门员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考核总分为100分。以每月实际考核得分为依据,作为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2、每月基础性绩效工资预发90%,年终(或学期)根据每月考核得分核算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3、累计病事假未超过学院规定天数,或无故迟到、早退的,按学院《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在其所分配业绩津贴或10%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减相应金额。
4、月平均扣分≤10分,年终(或学期)按累计扣分数在其所分配业绩津贴或10%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减相应金额。
5、月平均扣分>10分,在其年终(或学期)所分配的业绩津贴及剩余10%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除,不足扣款部分,在其次年每月预发的基础性绩效中予以扣除。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1、业绩津贴分配办法
(1)个人业绩津贴分配系数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分确定,标准见下表: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分 |
98分及以上 |
95-98 (含95) |
85-95 (含85) |
75-85 (含75) |
65-75 (含65) |
55-65 (含55) |
55分以下 |
个人业绩津贴分配系数 |
1.1 |
1 |
0.9 |
0.8 |
0.7 |
0.6 |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分与100的比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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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分=∑个人月基础性绩效考核分/月份数。
(3)个人业绩津贴=个人业绩津贴分配系数*保卫处人均业绩津贴。
(4)保卫处人均业绩津贴标准根据学院核拨保卫处业绩津贴与基础性绩效工资、值班补贴扣款之和通过加权算术平均确定。
(5)保卫处正副科长业绩津贴分配系数按其各自年度绩效考核分对应的分配系数分别加0.2分、0.1分,保卫处中层干部业绩津贴按照学院规定执行。
(6)主持工作的副科长按科长待遇、退居二线的科长按副科长待遇分配业绩津贴。
(7)考核期内申请不参与保卫处正常值班,或值班请假次数超过应值班次数半数的,业绩津贴分配系数降低一个等次。
(8)受到各种表彰奖励的,根据奖励级别单独加20—40分(学院表彰20分,学院以上级别表彰40分),与每月附加分一并计奖,每分价值金额根据当年学院核拨业绩津贴进行测算。
2、学院对保卫处值班、维稳加班等专项工作核拨的奖励津贴,按《保卫处值班制度》、《保卫处值班补充规定》等管理办法考核发放。
3、保卫处特殊津贴(科长及以上干部管理职务津贴等),按学院相关规定考核发放。
4、为完成本部门业务工作产生的加值班津贴,在部门业绩津贴总额中列支;为全院性工作、重大专项或突发事项产生的加值班,在学院奖励津贴中申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1、学院已停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
2、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3、不适应现所选岗位工作,自己提出申请,部门上交学院待重新选岗者;
4、被停职审查,在审查期间者;
5、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正在接受查处者。
七、本办法经保卫处全体员工审议通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报学院审定备案后执行。
八、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情形以及与学院相关文件规定不符的地方以学院文件规定的内容为准。
九、本办法由保卫处绩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4年11月5日第三次修订